戴佳
  本報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戴佳)記者今天從民政部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監護侵害行為可能構成虐待罪,而未成年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告訴的,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訴。
  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結合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監護侵害後發現難、起訴難、審理難、安置難等實際問題,對有關未成年人監護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進一步細化了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明確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內容。
  《意見》規定了檢察機關的下列職責。一是法律監督職責。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法院處理監護侵害行為的工作依法進行法律監督。二是起訴職責。監護侵害行為可能構成虐待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告訴或者代為告訴,並通報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告訴的,由檢察機關起訴。三是書面告知和書面建議職責。檢察機關對於監護人因監護侵害行為被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書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對符合撤銷監護人資格情形而相關單位和人員沒有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應當書面建議未成年人住所地民政部門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此外,還規定了檢察機關與其他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未成年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法院、公安、民政、教育、衛生等部門及社會團體、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員會等的聯繫和協作,共同做好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最高檢公訴廳有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的虐待罪在無人告訴的情況下檢察院可以起訴的規定,是否突破了自訴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則時表示,刑法規定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就是考慮到未成年人一般不具備訴訟能力,而傷害未成年人的又是他們的監護人,從未成年人的年齡和加害人的身份來看,應當認定為未成年人受到了強制、威嚇。實踐中,實施虐待行為的監護人當然不會起訴自己,其他近親屬出於種種原因,也往往無法或者不願代為告訴。因此,檢察院代為告訴就顯得非常重要,不僅可以更好地懲罰犯罪,也可以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因此,由檢察院起訴虐待罪的規定符合刑法規定,也符合檢察機關工作實際。  (原標題:監護人虐待未成年人無人告訴檢察機關可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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